「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友會」組織章程

  1.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2. 第二條:本會以鼓勵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工業工程與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師生致力研究、提升學術科技水準、增進聯繫本系系友情感及提供服務為宗旨。並受託辦理左列各項業務:
    1. 設立獎助學金,獎勵本系在學學行優良學生暨協助需急難救助之在學生。
    2. 補助本系系友、教職員等從事特定專題研究,論文報告之發表。
    3. 接受及辦理本系系友建教合作委託及業務。
    4. 本系系友之服務與聯繫。
    5. 開辦工業工程與管理推廣教育課程。
  3. 第三條:本會設立獎助學基金及會務基金以三佰萬為目標,其中二佰萬元為獎助學基金,每年以其孳息資助、提攜優秀青年學子就讀本系,餘額列入本會會務基金,其孳息用來推動發展會務之用。會務基金由廠商、企業界人士、本系系友、學生、學生家長與教職員工等自由捐贈之。
  4.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本校本系內。
  5. 第五條:本會會員之種類、權利與義務規定如下:
    1.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榮譽會員。
      1. 個人會員:凡屬本校本系之所有學制各班畢業及肄業系友或老師均為本會會員。
      2. 榮譽會員:凡從事工業工程與管理或相關工作,對國家、社會、本系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員。
    2.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4. 榮譽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本會會員應盡左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
  1. 第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平時由理事會執行其職務。
  2. 第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二十一至二十七人組織之,本系系主任為當然理事,在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乙人為理事長,另設候補理事五人。
  3. 第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至五人組織之,在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另設候補監事一人。
  4. 第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5. 第十條:本會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人選均由會員推薦並選舉之。任期均為三年,每三年得改選一次,理、監事中最多三分之二可連任,三分之一不得連任(以得票數最高者優先),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6. 第十一條:為協助本會之發展得設立各種工作會,並得聘請名譽理事長或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均由理事會聘請經會員大會追任。
  7. 第十二條:本會得置祕書長乙人,祕書二或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組員或幹事若干人,由祕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亦同,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1.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2. 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3. 通過及修改章程。
    4.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5. 財產之處分。
    6.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2.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 通過會員入會。
    2.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 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6.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7. 常務計畫之審定及監督。
    8. 內部組織之制定與管理。
    9. 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10.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3. 第十五條:理事長之職務如下:
    1. 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2. 對外代表本會。
  4.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2. 選舉常務監事。
    3. 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
    4.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5.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時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乙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十人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6. 第十八條:本會各種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為左列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1. 章程之修改。
    2. 財產之處分。
    3. 會員之除名。
  7.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每三月開會乙次,均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二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乙人主持會議。
  8.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由常務監事召開。
  9. 第廿一條: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10. 第廿二條: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以書面向理、監事會請假,並得委託他人代理(代理者無投票表決權)。如連續請假貳次以缺席乙次論,如連續缺席參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1.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自由捐款。
    2. 基金孳息。
    3. 個人捐款壹拾萬元以上者得聘為本會榮譽理事,個人捐款五萬元以上者得聘為本會顧問。
    4. 其他合法之收入。
  2. 第廿四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動用基金孳息及本會成立後所得捐助及業務盈餘為原則,非理事會之決議不得處分原有基金。
  3. 第廿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經依法核定解散時,剩餘之財產得由該屆理事會依有關法令處理,但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4. 第廿六條:本會視實務需要得附設建教合作基金,其作業要點另行訂定並報請本會理事會核定後實施。
  1. 第廿七條:本章程由理事會通過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定時亦同。